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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百万护航综合保障计划产品介绍

2016-12-07 恒大人寿

恒大人寿公司简介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是由世界500强恒大集团控股的保险产业旗舰。公司立足人寿、健康和意外伤害等保险业务,大力发展社区保险,积极打造“大健康、大医疗”创新发展模式,致力成为以寿险为核心,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配套服务为一体的综合保险供应商。目前,恒大人寿排名已跻身全国寿险20强,总资产超600亿。

恒大人寿将秉承“恒守诚信,大爱保障”的经营理念,以诚信责任为基础、以保障关爱为根本、以卓越服务为核心,依托恒大集团雄厚的资本实力、多元化的产业布局、一流的品牌形象、庞大的社会群体、广泛的战略合作渠道等股东优势,矢志成为客户最信赖、保障最全面、最具价值创造力的寿险公司!




恒大人寿

百万护航两全保险

恒大人寿

附加百万护航意外伤害保险


百万护航——产品特色介绍

保障更全面—— 自驾、交通、电梯、燃气等意外均涵盖

费用更低廉——最低每年千余元,最高保障百万元

返还更省钱——满期返还主险已交保费

缴费更灵活——多种缴费期间给你更多选择


百万护航——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20年、30年【保险期满时的最高年龄需≤80岁】

保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险金额:10万保额起售,限购1份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主险保险责任: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责任

A、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105%已交保费;

B、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2倍基本保额;

C、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70周岁前:5倍基本保额;

   70周岁后:2倍基本保额。

D、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30年:按已交保费的115%给付;

   保险期间20年: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


附加险保险责任:身故责任

A.公共交通工具(含航空)意外身故:

    70周岁前,5倍基本保额;70周岁后,1倍基本保额。

B.自驾车意外身故:

    70周岁前,5倍基本保额;70周岁后,1倍基本保额。

C.电梯意外身故:

    70周岁前,5倍基本保额;70周岁后,1倍基本保额。

D.燃气意外身故:

    70周岁前,5倍基本保额;70周岁后,1倍基本保额。


投保示例

30岁的李先生,工作时经常出差,休息时喜欢自驾游。希望有一份保障不错,价格适中的意外保险。经过比较购买了百万护航综合保障计划1份即基本保额10万,保险期间为30年,缴费期间10年,年缴保费1221元,总共缴费12210元。




投保成本示例

总缴费:12210元

满期金:10350元

日保障成本=(12210-10350)/30年(黄金事业期)/365=0.169元/天

月保障成本=(12210-10350)/30年(黄金事业期)/12=5.166元/月

年保障成本=(12210-10350)/30年(黄金事业期)=62元/年


李先生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责任免除——主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4.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4.11),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4.12)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释义14.13)、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4.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附加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2.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14),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2.15)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释义12.16)、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燃气事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2.17)。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本页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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